西安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空置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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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空置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空置期间的日常管护、安全保障、资产维护和经费使用管理,补齐闲置资产空置期管理制度短板,防范资产损坏、安全事故及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闲置办公用房随时可用、有序盘活、规范处置。根据《西安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及中心办公用房管理部门职能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心自有产权以及市级各部门移交统一管理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房屋空置、待调剂、待处置、待盘活期间的物业管护、安全运维、台账登记、经费核算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办公用房空置期管理坚持安全规范、节约高效、临时管控、即盘即用的原则,以保障房屋结构安全、设施设备完好、场地干净整洁、随时可交付使用为核心目标,统筹做好空置期管护工作,为后续调剂使用、转换用途、资产置换、对外出租等盘活处置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房管所依据中心出具的空置办公用房管理移交意见,承担空置办公用房日常管理主体责任,负责落实空置期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管所负责承接空置办公用房的信息登记、台账建立、物业服务延续或第三方代管委托、日常巡查、隐患排查、问题整改、运维保障、费用清缴、资料归档,全面落实空置期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房管所依据中心审定的闲置办公用房调剂、置换、转换用途、对外出租等盘活处置意见,具体落实后续手续办理及交接工作。空置办公用房一经启动盘活、投入使用,立即终止空置期管理,同步办理管护交接、费用停拨、台账更新等闭环手续。

(一)涉及调剂使用、置换、转换用途的,房管所配合做好现场核验、资产交接、手续移交等工作;

(二)涉及对外出租的,房管所负责拟定租赁方案、依法依规实施公开招租、签订租赁合同,完成房屋现场移交、设施清点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七条空置办公用房原有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物业服务主体资质齐全、服务规范的,原则上延续原有物业服务,据实精简、调整、优化服务范围和内容,一般不更换物业服务单位,确保空置期管理连续性、安全性、稳定性。

房管所负责明确空置期物业服务事项、工作标准和职责边界,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常态化开展场地巡查、安全防控、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巡检维护等工作,及时排查整改隐患,严防房屋闲置失管、设施损坏、环境脏乱等问题。

第八条空置办公用房无存续物业服务主体的,由房管所按照规范流程择优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运维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临时代管服务。严格明确代管范围、服务标准、岗位职责、巡查频次、应急处置要求,压实第三方管护责任,全面做好空置房屋日常看护、安全巡查、设施维保、环境管护等工作,确保空置资产安全可控、状态完好。

第四章管理内容

第九条房管所负责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空置期专项管理台账,实行“一房一档、动态更新”。详细记录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权属情况、空置起始时间、管理人员、巡查记录、设施状态等信息,实现空置资产全周期、可追溯、闭环式管理。

第十条物业服务主体须严格落实空置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常态化做好门禁管控、场地巡查、消防安全、水电关闭、隐患排查等工作。重点排查消防设施、电路管线、门窗防护、屋面防水、墙体结构等关键点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严格落实空置资产常态化维护机制,物业服务主体定期对房屋主体结构、门窗、水电设施、消防设备、附属配套设施开展巡检保养,完整留存巡检记录。对巡检发现的损坏、老化、缺失等问题,及时梳理汇总并上报房管所,由房管所按程序统筹开展维修养护,确保房屋整体状态完好、功能完整,可随时查看、交付使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空置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产生的相关经费,由房管所编制财政预算方案,按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列支。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市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及中心财务审批流程,规范开展办公用房空置期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等运维费用的申报、核算、支付工作。坚持厉行节约、真实据实、精准管控原则,严格按照实际空置时长、实际服务内容核定费用,严禁超标准、超范围、虚列、重复列支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空置办公用房完成调剂、出租、置换、处置并正式交接后,房管所须第一时间终止物业服务,及时完成费用清算,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杜绝资金闲置浪费、无效支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空置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本规定执行,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日常管理或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擅自处置房屋、违规出租出借、虚报管护费用、侵占国有资产、瞒报安全隐患等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规查处。

第十六条 对在空置办公用房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